男子与妻子离婚修行十年,还俗后向女儿索要20万赡养费,从法律角度来看,其索要行为是否合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如果该男子在还俗后,确实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,生活困难,那么他有权向女儿索要赡养费以维持基本生活,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。但索要20万赡养费是否合理,还需综合考虑女儿的经济负担能力、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。如果女儿经济状况良好,有足够的能力承担,且当地生活水平较高,20万赡养费在合理范围内,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男子的部分诉求。但如果女儿本身经济困难,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费用,或者男子虽生活困难,但20万赡养费远超当地生活水平所需,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,要求女儿支付合理数额的赡养费。此外,即使该男子在离婚修行期间未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,也不必然免除女儿的赡养责任。不过,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,法院可能会将此作为一个考量因素,若男子未履行抚养义务给女儿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或精神负担,可能会影响最终判定的赡养费金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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